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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1]67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和中国兵器装各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
2011-08-29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和中国兵器装各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
                              
文号:财税[2011]67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1-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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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止,对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和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所属专门生产枪炮弹、火炸药、引信、火工品的企业,除办公、生活区用地外,其他用地继续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 秦皇岛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文昌路46号茂业中心A座33层01号

    0335 - 3296819

  • 北京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15号院甲1号北岸1292三间房创意生活园区4-315

    010 - 586216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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