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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关税[2011]70号 财政部关于中国哈尔滨国际经济贸易洽谈会留购展品进口关税政策的通知
2011-11-07

财政部关于中国哈尔滨国际经济贸易洽谈会留购展品进口关税政策的通知
                              
文号:财关税[2011]70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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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对“十二五”期间举办的中国哈尔滨国际经济贸易洽谈会(以下简称哈洽会)展期内销售的合理数量的进口展览品(除国家禁止进口商品、濒危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国家规定不予减免税的20种商品及汽车外)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照章征收。每个参展商免税展览品销售总额不超过20000美元,免征进口关税的展览品清单及相关规定见附件。超出免税限额又不能退运出境的,以及免税清单以外的展览品在展览结束后未退运出境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照章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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