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页
  • 钧正动态
  • 钧正服务
  • 钧正团队
  • 了解我们
税委会[2011]3号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进境物品税税目税率的通知
2011-01-24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进境物品税税目税率的通知
                              
文号:税委会[2011]3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1-1-24
—————————————————————————————————————————————————————————————————

海关总署:

  《进境物品税调整方案》已经国务院批准,自2011年1月27日起实施,现就进境物品税税目税率调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进口税率表》中原归入税号2(见下表)的计算机,视频摄录一体机等信息技术产品和照相机归入税号1中,税率相应地从20%降低到10%;

  二、将原归入税号2中的“摄像机”更名为“电视摄像机”,税率维持不变。

    特此通知。

  • 秦皇岛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文昌路46号茂业中心A座33层01号

    0335 - 3296819

  • 北京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15号院甲1号北岸1292三间房创意生活园区4-315

    010 - 58621698

  • Copyright©河北钧正税务师事务所

    备案号:冀ICP备19023191号-1

    冀公网安备13030202003839号
    技术支持 创想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