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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2011]36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税发[1993]045号文件废止后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补充通知
2011-07-0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税发[1993]045号文件废止后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补充通知
                              
文号:国税函[2011]363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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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现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税发[1993]045号文件废止后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1]348号)附件《相关股息税率低于或高于10%协定一览表》补充如下:

  与文莱协定股息税率为5%;与尼日利亚协定股息税率为7.5%;与澳大利亚协定股息税率为15%。

 

  • 秦皇岛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文昌路46号茂业中心A座33层01号

    0335 - 3296819

  • 北京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15号院甲1号北岸1292三间房创意生活园区4-315

    010 - 586216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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